尽管有后党的牵制,英宗登基之后,还是急切地希望有所动作,求收速效以逞快一时。他下诏由吏入官,秩止从七品,恢复了仁宗时曾经公布但又很快收回的规定。但是这些措置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不是没有问题的。英宗的诏旨,有一些在京城之内都不克实行。关于罢建寺之费等规定,更被他本人热衷营造的行为所破坏。延祐七年十一月,诏“各郡建帝师八思巴殿,其别视孔子庙有加”。这应是在全国范围修建帝师寺的开始。 [14] 这一时期的其他营建项目也不少,甚至已到“民劳役巨”的地步。 [2] [15]
主政改革
至治二年(1322年)八、九月,铁木迭儿、太皇太后相继去世。 [16] 英宗感受到的政治压力顿时减轻,他推进新政的决心也大为加强。十月,英宗擢升木华黎后人拜住为中书右丞相,虚左丞相之位而不拜,以示对拜住信任之专;次年五月又以铁失独署御史大夫事,与专任拜住用意相同。这时两人还已分别兼领左、右钦察卫和宗仁卫事,以及左、右阿速卫和中翊卫事。军政权力的高度集中也隐约反映出,英宗身边堪受信用的人似乎不是很多。农历十月二十五日,元英宗任命拜住为中书右丞相,并且不设左丞相,以拜住为唯一的丞相。在右丞相拜住、中书省平章政事张圭等的帮助下,元英宗进行改革,并实施了一些新政。 [5]
英宗新政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大量起用汉族官僚和士人,张珪、王结、王约、吴险等人都被召超擢。“士大夫遭迸弃者,咸以所长收叙;文学之士,则待以不次之除”。为召起虞集,朝廷遣使赴蜀未遇;求之江西,又不见;时虞集方省墓吴中,使至,乃受命趋朝。 [17] 可见当时朝廷起用儒臣心情之迫切。第二、推行“津助赋役法”,即在各地确定一部分田亩,“使应役之人更掌之,收其岁入以助役费,官不得与”。在苏湖地区,“凡民田百亩,令以三亩入官,为受役者之助”。此处所谓“入官”,仅指在各义上被征用为官田,实际上助役田多被分配到承当差役的各人户,归他们经营(自种或招佃),以其收入作为当役补贴。 [18] 第三、至治三年(1323年)正月,诏令朝臣听读审议仁宗时编纂的累朝格例,并将延祐二年之后新颁格例类集增补入内。二月,遂定名《大元通制》,颁行天下,一共有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中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 [5] 是书条格和断例部分的篇目和编排,分别依照金《泰和律令》和《泰和律义》。
《大元通制》中的许多条款,在形式上虽然属于临事制宜的个别指令或纪录公文,但它们作为单行法,对处理类似事务具有普遍的法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