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考试是中原王朝甄选统治精英的主要途径,所以在忽必烈朝不断围绕恢复考试问题展开争论,但是没有任何实际行动。在恢复科举考试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有两个原因。第一,由于元廷主要依靠承袭制补充官员队伍,采用考试制度将会损害蒙古、色目甚至汉人贵族家族的承袭和荫的特权。第二,在汉人士大夫中对考试是否是补充精英的有效制度和采用何种科目亦存在完全对立的看法。一派赞成采用宋朝和金朝的考试科目,注重文学和经学的考试。受朱熹对考试制度的观点影响颇深的理学家反对这种观点,主张在科目中去掉文学,注重重要经典和策问考试。科举考试一直没有恢复。
爱育黎拔力八达即位后,形势发生了变化。为了改善官员水平及顺应皇帝本人意愿,请求恢复科举考试的人逐增多。此时因为理学在元廷官员圈中已经占了优势,以前理学家提出的方案几乎未遭任何反对就被采纳了。
皇庆二年(1313年)颁诏并在其后的两年中首次实行的新考试制度,考试科目重经学而轻文学。它还指定朱熹集注的《四书》为所有参试者的标准用书,并以朱熹和其他宋儒注释的《五经》为汉人参试者增试科目的标准用书。这一变化有助于确定理学的国家正统学说地位,具有超出元代本身的历史意义,并被后来的明、清两代基本沿袭下来。
除此之外,新考试制度还有一些反映元朝统治下特有的多民旅社会的特征。在新制度下,蒙古和色目人的考试不仅比汉人、南人简单,他们还在种族制度下享有“同等席位”,通过各省考试参加会试的名额,按照四等人的划分,每等人75个名额。另外,为了不损害旧贵族家族的承袭特权和扰乱现存的官僚体制,登第殿试的名额控制在较低水平上,每次考试不超过100人。此后元廷举行了16次考试。
爱育黎拔力八达恢复科举考试制度,既有文化意义,也有社会和政治意义。把儒家学说作为甄选精英的标准,给汉族士人入仕提供了一条正常的道路。这对江南的士人有利,因为那时候他们多被排除在官场之外。此外,考试制度也鼓励蒙古人和色目人学习汉学,特别是那些不属于贵族家族的人,并由此加速了征服者的汉化。
编撰法典
编撰法典是爱育黎拔力八达改革元代制度而产生预期结果的另一个领域。可能是因为在多元文化社会确定统一的法典有难以克服的困难,也可能是因为蒙古统治精英认为统一法典会限制他们的权力所以采取了反对的态度,元廷从未制定一个通行全国的标准法典。缺乏法典引起了汉人官员的极大焦虑,他们进行了多次努力编撰法典和律例,以作为判案的依据。最早的补救措施是1291年颁布的《至元新格》,这大体上是个法令汇编。此后铁穆耳朝和海山朝编修法典的努力几乎毫无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