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育黎拔力八达采取措施对这样的形势加以补救。在至大四年(1311年)即位的当月,他命令中书省臣汇集从忽必烈朝初年以来的律令条规。这一汇编工作于延祐三年(1316年)完成。但是对汇编的复审过程比预期的时间长得多。直到硕德八剌即位后两年的延祐十年(1323年),这一法典才以《大元通制》的名目正式颁行。这个新法典收录了建国以来的法律条文2400余条,分为断例、条格、诏制、别类四大类。
《大元通制》虽不是一个全面性的法典,按照现代法制史学者的观点,此书“是元代法律成熟的标志,因为它有充实的内容并采用了以《泰和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典的结构”。《泰和律》是金朝的法典,它的编撰遵循的是唐代法典模式。但是,作为征服王朝的法典,《大元通制》没有完全照搬以前的中国法典。它在许多方面反映了蒙古人的习俗和元代特有的制度特征。《大元通制》和也是在爱育黎拔力八达朝由江西地方政府或私人编辑的《元典章》,是元代法制史的两个里程碑,也是征服王朝的元朝日趋成熟的反映。 [2]
汉语书籍
爱育黎拔力八达对汉文化的喜爱,他和他的臣僚(特别是蒙古和色目臣僚)对儒家政治学说和汉人历史经验的渴求,可以从爱育黎拔力八达下令翻译或出版的著作的数量和性质上反映出来。翻译成蒙古文的汉文著作包括:儒家经典《尚书》;宋人真德秀(1178—1235年)撰写的《大学衍义》;与唐太宗(627—649年在位)有关的两部著作,吴兢(670—749年)撰写的《贞观政要》和太宗本人为他的继承者撰写的《帝范》;司马光(1019—1086年)撰写的伟大史书《资治通鉴》。
在爱育黎拔力八达赞助下出版的汉文著作包括:儒家经典《孝经》;刘向撰写的《烈女传》;唐代学者陆淳研究《春秋》的论著以及元代官修农书《农桑辑要》。
虽然以上所列在爱育黎拔力八达同意下出版的汉文著作,反映的是他作为天子有倡导大众道德和增加物质福利的责任,翻译著作的选择,则显示了他的实用主义目标。在下令翻译《贞观政要》时,他指出此书有益于国家,并希望蒙古人和色目人能够诵习该书的译本。蒙古君主显然希望蒙古和色目精英,包括他自己,能够学习儒家的政治学说和汉人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唐太宗的教诫,能把国家管理得更好。
限制贵族
爱育黎拔力八达按照中原传统方式对元朝政府的改革无法走得太远,他不能削弱蒙古诸王的行政权、司法权和经济特权来加强中央集权。尽管忽必烈推行了中央集权的政策,蒙古诸王仍然拥有对他们领地相当多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权。